本校法規
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術研究倫理課程實施辦法
第1條 為使本校學生於從事學術研究時具備正確的倫理認知,遵循學術規範,特訂定「學術研究倫理」課程(以下簡稱本課程)實施辦法。
第2條 本課程為0學分。凡本校碩士班與博士班學生,應於入學第一學年結束前修習本課程。修習通過後始得申請學位考試。
第3條 本課程請於下列方式擇一修習,修課方式,於通識教育中心網站公告:
(一) 完成修習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之「學術研究倫理教育數位課程」,通過總測驗並取得修課證明。
(二) 修習本校通識教育中心所開設課程至少一次,並於當次課後測驗及格,始為修習通過本課程。
前項第一款由教務處於每學期新生註冊後,將學生資料上傳至學習平臺,協助建立學生學習帳號,另下載通過學生名單,並於本校成績單登錄為通過本課程;第二款修習通過之名單,由通識教育中心送交教務處登錄。
第4條 本課程欲辦理抵免,應向開課單位提出申請。
第5條 本辦法經共同教育委員會、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(105.06.07 第 182 次教務會議通過)
(111.03.08 第 207 次教務會議通過修正)